8月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自2011年10 月 1日起施行。现就《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调整的范围
《办法》调整电梯生产 (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六个环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上述活动都应当遵守《办法》。
二、电梯安全管理的监管职责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 (社区)应当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
一是实施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电梯使用单位的定期检验申请,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
二是实施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的监督检验申请,对电梯进行监督检验。
三是出具检验报告。电梯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检验合格之日起7日内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电梯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自整改期满之日起7日内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并书面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电梯生产单位及其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
电梯的生产单位是指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电梯的生产活动与电梯的质量和安全密不可分,因此,《办法》规定,电梯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同时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操作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五、电梯销售者的质量义务
一是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电梯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梯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电梯。
二是维修或更换义务。电梯销售者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限和服务内容。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对列入 《特种设备目录》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电气元器件和其他易损件等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维修或者更换。
三是销售进口电梯的备案义务。销售进口电梯的,电梯销售者应当持制造单位委托代理销售电梯的证明材料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向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电梯使用单位的界定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但在实践中,由于电梯使用单位的界定不明确,使得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长期无法落实。因此,《办法》在第十四条中对电梯使用单位进行了界定:一是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二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三是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四是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七、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以及日常维护保养、一般维修和检验检测的费用支付途径。
在实际中,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以及日常维护保养、一般维修和检验检测的费用往往难以落实。而电梯属建筑共有设施设备,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闽建房【2009】30号)规定,电梯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可以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因此,《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维修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资金不足部分或者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产权所有者筹集。
目前除电梯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电梯以外,大多数住宅电梯的产权属于业主所有,而日常管理工作则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费用(有电梯的住宅和无电梯的住宅物业费用收取不一样),该费用中已包含了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的日常管理费用,因此,《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一般维修和检验检测等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支付。
八、使用年限较长电梯的使用要求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均未对电梯的设计使用年限和淘汰更新作出明确规定。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的情况看,使用年限较长的电梯,由于零部件疲劳、磨损或老化等因素,其故障和安全隐患较多,造成乘客被关在电梯轿厢内的情况时有发生,群众反映强烈。但电梯是由诸多零部件和电气设备组装而成,采取改造、维修等方法,通过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仍有使用价值,可以继续使用。因此,《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出继续使用、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意见。
九、电梯移装和报废的规范
在用电梯使用过程中,零部件可能已经出现疲劳、磨损或老化,重新移装可能加快零部件的磨损,产生严重事故隐患。因此,为了确保电梯移装后,其安全性能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电梯移装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鉴定。已报废或者经鉴定不合格且通过改造、维修仍无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不得移装。
同时,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法修复或者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电梯,《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法修复或者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电梯,电梯产权所有者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15日内向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报废电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投入使用。
十、关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职责问题
电梯是运载人员或者货物的一种垂直交通工具,和汽车一样,如果维护保养不到位,其使用和安全性能都无法保证。因此,《办法》第三十条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职责作出规定:一是对日常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二是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及时救援;三是张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标志,标明应急救援电话;四是建立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安全技术档案;五是电梯定期检验前应当进行安全性能自行检查,出具自行检查报告,并配合电梯使用单位做好电梯定期检验的申请工作。
十一、安装在私人住宅内供家庭内部使用的电梯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时的监管
目前安装在私人住宅内供家庭内部使用的电梯日益增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对这类电梯不实施强制性管理,但是在使用过程中改变用途,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这类电梯,如果不纳入监管范围,将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因此,《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安装在私人住宅内供家庭内部使用的电梯,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但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
十二、关于乘客行为的规范
通过对电梯故障或事故原因的分析,乘客乘坐电梯时的不文明行为,如硬物敲击召唤按钮、用脚踢层门和轿厢门、在轿厢里蹦跳等,是导致电梯出现故障或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对乘客的文明乘梯行为作出相应规定。
十三、《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电梯的安全运行,必须以严格有效的法律责任制度为依托。《办法》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在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电梯销售者、政府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度:
一是强化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办法》规定了使用单位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责任:(一)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标明的有效期内变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法律责任;(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未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法律责任;(三)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够随时与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的法律责任;(四)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电梯使用单位未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法律责任;(五)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未封存电梯并设置停止使用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法律责任;(六)未及时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内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的法律责任;(七)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必须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未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的法律责任;(八)未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鉴定即移装电梯的法律责任;(九)移装使用已报废或者经鉴定不合格且通过改造、维修仍无法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的法律责任;(十)电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法律责任;(十一)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未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的法律责任;(十二)安装在私人住宅内供家庭内部使用的电梯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未依法及时申请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的法律责任。
二是突出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保责任。《办法》规定了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责任:(一)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法律责任;(二)发现电梯事故隐患或者故障时,未及时予以消除的法律责任。
三是规定了电梯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办法》规定了电梯销售者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单位制造的电梯的法律责任。
四是规定了政府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办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